申請勞動仲裁 受理可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參考下,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壹、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 法定繼承人 及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 管轄 。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