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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公積金提取政策

瀘州住房公積金提取前提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咨詢自己單位,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這是常見的情況之壹,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6、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8、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2、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了意外的話,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