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妳不在試用期,則妳可以依法履行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辭職告知義務。
妳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妳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妳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壹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妳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