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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自訴案件嗎

侮辱罪是自訴案件。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監護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故侮辱罪是自訴案件。

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壹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

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壹定要求被害人在場。

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汙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

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

對於以期刊雜誌刊登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根據新聞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發布的《期刊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第36條規定,

任何期刊凡違反本規定,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沒收或銷毀違法期刊;定期停刊;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擴展資料

網上說話不能肆無忌憚?

網絡是個虛擬的世界,在網絡聊天室中,大家互相見不到面,即便借助攝像頭等專用聊天工具,可以看到對方的尊容,但也不知道對方姓什名誰,何方人士。因為這種隱蔽性和虛擬性,網民無所顧忌,說話隨便多了。

但正因為如此,壹些本來生活中的謙謙君子,到了網上就完全換了壹副面孔,肆意發泄自己的情緒,把人性中的弱點暴露無遺,稍有不滿便惡語相加。

在網上說話真的就可以隨心所欲了嗎?不是的。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秩序和社會穩定,早在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便發布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

如果發現有網民違反這些規定,按照《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網上罵人網下將受懲罰?

大多數在網上罵人的網民有這樣壹個錯誤認識:網上的糾紛網上了斷,大不了被網絡管理員踢出聊天室。其實不然,網上壹些註冊信息,比如搜狐同學錄裏的註冊信息大多都是真實信息,即便是網絡上虛擬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對應。在虛擬的網絡空間裏罵人,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首先應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其次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上罵人實際上仍然屬於壹般侵權行為,只不過侵權的方式和載體比較特殊而已。

由於網絡的高度開放性及網上言論的隨意性,對社會的巨大影響不可低估,在網上辱罵他人,對他人名譽帶來的損害比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更加嚴重。所以利用互聯網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網上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網絡上罵人傳播的速度、範圍以及影響力來看,應該認定為“公然”。

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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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法制日報:網上罵人沒人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