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即日起,太原市除清徐縣全域及其他縣(市、區)封控區、管控區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持離並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健康碼為綠碼、在目的地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有序離開,不需出具離並證明。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賦紅碼,實施“14+7”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隔離期滿無異常的自動解碼;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直轄市的街道、鄉鎮)旅居史的,賦紅碼,實施“14+7”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隔離期滿無異常的自動解碼;14天內有病例報告但尚未調整風險等級所在縣(直轄市的街道、鄉鎮)旅居史的,賦紅碼,實施“7+5”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隔離期滿無異常的自動解碼;
太原最新出入政策:
(壹)對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以及重點疫情地區(根據研判動態調整)旅居史的返(抵)並人員,“第壹落點”管控,點對點接返,實施“14+7”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二)對14天內有病例報告但尚未調整風險等級地區旅居史的返(抵)並人員,“第壹落點”管控,點對點接返,落實“7+5”居家或健康驛站隔離醫學觀察。
(三)對無疫情地區旅居史的返(抵)並人員,在第壹落點進行“核酸采樣+抗原檢測”。如抗原檢測為陰性,不再點對點接返,在核酸檢測結果出來前居家或在駐地等候,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流動,避免聚集,並在落地後間隔24小時再開展2次核酸檢測(“三天三檢”),未按時檢測人員賦黃碼,按要求完成檢測後解碼轉碼。如抗原檢測為陽性,立即點對點轉運至集中隔離酒店,間隔24小時開展2次核酸檢測,所有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後解除隔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