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短信方式通知的傳票。傳票送達方式如下: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托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托送達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受送達人對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邀請相關組織的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而完成送達的方式。
5、轉交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以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所行政部門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又叫擬制送達。指在報紙或其它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效果的送達方式。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按照法院的傳票出庭,壹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等妳的,那麽妳的案件就會被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相信大家字面意思都能看明白,就是在妳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法院會根據原告的證據和說辭直接判決,很有可能原告勝利。
相當於不出庭,直接選擇默認同意判決結果,被告不戰而敗。這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還是那句話,對方肯定會向著自己,說對自己有利的事,結果判決出來肯定對妳不利,這直接導致了妳的權利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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