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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針對電話騷擾的規定

法律分析:2021年新年第壹天,我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此後,打騷擾電話、泄露他人信息都屬於“違法”行為,被騷擾人有權維護自身的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壹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