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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

“衡陽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平安衡陽的積極性,鼓勵“衡陽群眾”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衡陽群眾”品牌創建工作,根據《湖南省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湖南省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獎勵實施辦法》《湖南省公安機關打擊食品藥品犯罪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衡陽群眾”品牌創建工作方案》《衡陽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特定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衡陽群眾,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網絡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衡陽籍或居住在衡陽境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或者提供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但按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條成立“衡陽群眾”平安創建舉報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鄧柯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胡誌文任副組長,市政法委副書記羅光耀,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李來清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吳小平兼任辦公室主任,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警察公***關系中心、警務保障處、受立案中心抽調專人組成,負責“衡陽群眾”舉報投訴的受理、收集、擬辦、呈簽、交辦、督辦、反饋以及獎勵的呈批和獎金的發放。

第五條舉報獎勵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誰舉報、誰受獎;

壹案壹獎,壹事壹獎;

統壹受理,分級辦理;

及時兌現,嚴格保密。

第六條“衡陽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統壹由市舉報獎勵辦受理。“衡陽群眾”向其他部門和個人舉報的,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個人應及時將線索轉交市舉報獎勵辦登記受理。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采取實名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方式向市舉報獎勵辦公室舉報:

電話:0734-110,8208315;短信:12110;微博:@衡陽市公安局;微信:衡陽公安;

“衡陽群眾”APP;來信、來訪。

為便於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本獎勵範圍:

司法機關事先掌握的;

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

其他依據相關規定不屬於獎勵範圍的。

第九條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舉報發生在衡陽境內的違法犯罪案件或者舉報發生在外埠但舉報對象原籍為我市公民的違法犯罪線索;

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者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

舉報的情況對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價值,且經受理機關查證屬實;

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舉報違法犯罪,給予壹次性獎勵。

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者獎勵人民幣200元。

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視情形給予壹次性獎勵:

1.根據舉報,被市“掃黑辦”列為督辦案件的,由市公安局給予獎勵;

根據舉報,被全國、省“掃黑辦”列為督辦案件的,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

2.舉報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的,獎勵人民幣2-5萬元;舉報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的,獎勵人民幣1-3萬元;舉報在逃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抓獲的,獎勵人民幣0.5-1萬元。

舉報人能詳細提供黑惡勢力犯罪事實並能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關鍵證據,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的,在原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可以按照不超過20%的上浮比例給予獎勵。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不重復實施獎勵。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視情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1.舉報吸毒人員的,每查獲1名獎勵300元;壹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名以上的,獎勵以2000元為起點,每增加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300元,以此類推,每案最多獎勵5000元。

2.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窩點,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的,每案獎勵3000元。

3.舉報繳獲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的,獎勵500元。

4.舉報毒品犯罪的,按繳獲海洛因或冰毒數量折算進行獎勵:

不滿10克的,獎勵500元;

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獎勵1000元;

5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獎勵4000元;

100克以上不滿500克的,獎勵6000元;

5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獎勵1萬元;

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的,獎勵2萬元;

5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的,獎勵3萬元;

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獎勵5萬元;

50千克以上的,獎勵8萬元。

5、舉報走私、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管制級別和繳獲數量進行獎勵:

繳獲壹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3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繳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20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

繳獲三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1萬元;

繳獲麻黃素、羥亞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體的,每千克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6萬元。

6、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獲罌粟1000株以下的,獎勵1000元;查獲罌粟1000株以上的,獎勵3000元。

7、舉報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廠,每查獲1個獎勵5萬元。

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根據案件性質予以獎勵。追究刑事責任的每宗獎勵1000元,作出行政處理的每宗獎勵500元。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舉報人應當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於逃逸案件查獲的信息。對於成功查獲肇事者的,對舉報人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財產損失案件獎勵500元,傷人案件獎勵1000元,刑事案件獎勵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獎勵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獎勵10000元。舉報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每宗獎勵50-200元,原則上不超過該違法行為所罰款項金額。

舉報涉槍涉爆違法行為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視情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1.破獲利用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行殺人、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案件的,獎勵10000元至50000元。

2.破獲盜竊、搶劫、搶奪及非法制造、買賣、郵寄、運輸、儲存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獲此類團夥犯罪案件的,獎勵2000元至20000元。

3.繳獲軍用槍1支,民用槍或者火藥槍、仿制槍、自制槍、改制槍2支、仿真槍10支或者軍用子彈10發、民用子彈100發以上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4.繳獲炸藥1000克或者黑火藥、煙火劑3000克,雷管30枚,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3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5.查禁、取締非法制販仿真槍、弩等管制物品窩點的,視情獎勵2000元至10000元。

6.收繳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視情獎勵500至5000元。

7.查獲特別重大涉槍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槍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現實危害的,可獎勵5-10萬元。

8.壹次舉報情況涉及本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舉報涉嫌食品藥品犯罪行為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衛生器材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其他涉嫌食品、藥品、農資犯罪的。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犯罪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壹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犯罪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犯罪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犯罪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犯罪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犯罪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屬於壹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2.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3.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4.案件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案件貨值金額以法院判決書認定金額為準。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省、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經案件偵辦地公安機關打擊食品藥品犯罪舉報獎勵領導小組審定,獎勵額度可不受限制。

舉報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獎勵:

1.群眾舉報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予舉報對象壹般治安管理處罰的,每處罰1人獎100元,行政拘留1人獎勵200元,刑事拘留1人獎勵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5萬元。

2.提供危害政治和公***安全犯罪的重大線索,視情給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

3.提供公安部A級、B級、省公安廳通緝、市公安局、縣市區局懸賞捉拿的逃犯線索的,按照懸賞公告金額進行獎勵;懸賞未明確獎勵金額的,分別按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標準獎勵。

第十壹條同壹違法犯罪活動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壹舉報人。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線索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舉報順序以舉報獎勵辦登記的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市舉報獎勵辦受理的舉報市區的違法犯罪,獎勵舉報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舉報各縣

、南嶽區的違法犯罪,獎勵舉報資金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獎金由查辦該線索或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填報《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辦案單位提出獎勵意見,由市、縣、區公安機關審批,經批準後,由審批公安機關發放獎金。公安機關應在舉報案件查辦結案後,30天內辦理呈報、審批。審批後,獎金由審批公安機關5天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並要求舉報人出具“收款證明”或者向舉報人本人銀行賬號轉賬。

獎勵舉報資金發放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政法機關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等信息資料。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當對舉報行為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偽造舉報材料,夥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因工作失職導致舉報相關信息泄密的;

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違法犯罪情況或者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在舉報獎勵的定性、定標、審核、審批、授權、報銷、監督、檢查等方面對獎勵的組織實施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衡陽群眾”平安創建舉報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