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做好機構預備,責任到人。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制定的《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範》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重視輿情應對引導,把握正確輿論導向,遵守輿情處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惡意炒作。”要成立網絡輿情危機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日常和突發事件的監測、請示和溝通協調,並及時分析應對。研究制定運用網絡等新媒體聯系服務群眾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在重大輿情中因工作失職、決策失誤等問題釀成群體性事件,或者判斷失誤、處置失當造成矛盾激化、事態擴大的,或者遲報瞞報壓報信息貽誤最佳處置時機,造成工作被動的,嚴肅追究責任。
二、是做好制度預備,完善流程首先,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互聯網和現實生活、事前與事後,以及本單位與相關部門的關系。嘗試建立對外、對內、對上、對下的輿情處置聯動,形成輿情***同應對機制,有助於發揮各自優勢,在最短時間內,化解負面輿情。切實全面抓好涉檢輿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黨組統壹領導、宣傳部門綜合協調、職能部門有力配合的工作格局,在輿情發生後及時和加強和改進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處置和解決實體問題,及時鏟除輿情引爆“炸點”,為輿論引導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做好措施預備,措施得當。建立輿情預警機制。
1、註重源頭治理,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深入研究新媒體的特點和定位,加強對檢察工作的輿情風險評估,準確分析研判可能引發輿情危機的敏感領域,及時制定輿情引導預案,盡最大可能將輿情苗頭處理在初期;事先針對各種類型的危機事件,制定詳盡的判斷標準和預警方案,制定處置網絡輿情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壹旦危機出現便有章可循。建立輿情引導機制。
2、把握輿情發酵的三個階段。斯蒂文芬克的四階段生命周期模式,可以將重大突發公***事件的生命周期分為四個階段,不同階段進行應對也會有不同的作用。壹是潛伏期。檢察機關介入能防範爆發,或將風險降到最低。二是爆發期。司法介入能迅速引起社會廣泛關註。三是持續期。輿情分為兩派,猶如雙刃劍,輿論導向正確有利於化解危機。處置不當,會為輿情助燃。跟蹤報道事態的最新進展,重在心理安撫和情感撫慰。四是痊愈期。局面的好轉。此時啟動反思機制,對整個案件情況及應對方式作全方位的調查和反思,可以為今後的事件處理提供寶貴的經驗。
3、延伸應對。對檢察機關的輿情如果是壹場危機的話,我們必須充分把握契機,轉危為機。
壹是依法辦案。檢察機關的業務建設是加強隊伍建設的著力點。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證據關和法律關,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審查證據,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實現公平正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是規範源頭行為。“遲到的正義會使正義大打折扣”,冤假錯案重在防範。對此,陳衛東建議,嚴格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行為的發生。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依法履職、杜絕違法違紀、司法不公正不規範等突出問題,不辦關系案、人情案,確保案件實體和程序正義。樹立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嚴格遵守八小時外行為禁令,自覺規範八小時外行為,從源頭上杜絕輿情事件。
三是深化司法公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審判壹般是不公開的,但對程序性事項法律並不禁止。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的理念,堅持執法公開,要全面、真實、充分、及時的將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積極搶占新媒體陣地,加強門戶網站、兩微壹端等媒體建設,依托新媒體及時向群眾宣傳重大活動、隊伍和業務工作的重要成果,專門設立與公眾互動空間,讓網民發表對政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讓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為網民解疑釋惑,加強正面輿論的引導,傳遞工作正能量,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對全員開展輿情風險引導的培訓。如何做到最小風險應對網絡輿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