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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侵權形式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有: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下面是詳細分析

(1)侵入住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搜查其住宅或者其它方式破壞他人的居住安寧。我國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侵入他人住宅的,構成侵害隱私權。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未經允許強行侵入或者秘密進入他人住宅。

(2)監聽。即非法對他人的先遣、及住宅、民所等進行監聽、監視,侵害他人隱私權。例如,在他人電話內安裝竊聽器,竊聽他人電話;跟蹤他人以了解其私人秘密等。

(3)偷竊、私自拆開他人信件以了解他人的秘密,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故意偷竊他人居室、利用望遠鏡或其它設備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他人室內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錄像片等行為,都屬於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4)公開披露或宣揚他人隱私。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擅自公布他人受害記錄、疾病史、生理缺陷、家庭生活、婚戀生活等個人隱密。這些個人隱私包括受害人過去的和現在的隱私。披露或者宣揚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通不定期現代通訊技術等其它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進行。披露或者宣揚他人隱私即包括原始的披露、宣揚,也包括擴大傳播範圍的披露、宣揚。例如,某甲在其工作單位披露某人的私人隱私,某報記者獲悉後又在報刊上對此進行報道,使披露範圍擴大,則某甲和記者乙的行為都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包含:

壹、主觀具有過錯;

二、違法行為的存在;

三、損害結果發生;

四、具備因果聯系。

傳媒侵犯肖像權的形式有哪些?

傳媒侵犯肖像權的形式有: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壹是營利型非法使用。

二是壹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醜化、玷汙、毀損他人的肖像。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

隱私權的特征是什麽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利益的限制。

根據隱私權的特征,就目前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幹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侵犯隱私權的後果

侵害名譽權和隱私權後果是要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壹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壹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