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立案標準
罵人立案標準, 罵人也就是侮辱他人,這首先是個人道德素質的問題,但是問題嚴重的話,還是可以進行到法律上範疇,所以我們要控制自己的行為舉止,做到以德服人,那麽我們要先了解罵人立案標準。
罵人立案標準1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寶貴的權益,但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在壹定範圍內的自由,比如說法律賦予了[遊行]示威的權利,但必須是不損害國家主權、公***利益的前提下才可進行,否則將被打擊壓制。
言論自由也應當是在法律許可範圍下的自由,若惡意侮辱、中傷他人,乃至發布破壞民族團結的謠言,極可能構成犯罪。因此,話可以隨便說,卻不能口無遮攔,不負責任。
案例分享:
2002年8月,太倉市的楊某聽聞某私營企業的總經理黃某樂善好施,走上絕境的他決定前往碰碰運氣。某日,他不請自來,向黃某壹口氣開出50萬借款。黃某見來人素不相識,不同意借出,並聯系上保安,將楊某趕出了公司。
楊某借不到錢,懷很在心。為了報復,他冒用該企業某女性員工男朋友的名義,“實名”舉報了黃某,稱對方同時與三名女性甲、乙、丙存在不良關系,其中與甲***育有壹私生子,還曾與乙在車內亂來被某聯防隊抓住罰款等。舉報信結尾,楊某還有模有樣留下“懇請有關領導挽救壹下黃某”的字樣。
這封信被楊某投進了公司的舉報信箱,他還覺得不夠解氣,於2002年11月18日,將內容印成了大字報、宣傳圖,張貼到了公司的大堂、停車場、外墻等地,連政府大門、員工宿舍、菜場大門,他都沒有放過。
第二天,黃某在公司發行捏造圖,喝令員工立馬撕下。他得知了是楊某所為,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並公開道歉、恢復名譽。楊某辯解道:自己對這些事並不知情,壹切不過是道聽途說。
這個辯解是為了開罪,但實在算不上好辯解。即使是道聽途說,對不知真假的事肆意張揚,也可能觸犯誹謗罪。最終,法院查實舉報信的內容純屬捏造,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壹年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壹般而言,誹謗內容被點擊、瀏覽次數達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達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都達到了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楊某將不知真假的信息肆意張貼、宣揚,鬧得滿城皆知,對黃某名譽權造成嚴重損害,而且對該公司的形象也造成了壹定損傷,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過度罵人,可能會像楊某壹樣,逮捕入獄。實際上,罵人除了會觸犯誹謗罪,還能觸犯侮辱罪、尋釁滋事罪。楊某而言捏造事實、散播謠言,可以算得上是壹種侮辱,那麽構不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損害他人人格,但二者存在巨大區別:誹謗必須是捏造的內容,侮辱則需是真實發生的內容;誹謗壹般采用口頭、文字等形式,侮辱帶有暴力行為;誹謗往往當眾或借助第三平臺散布,侮辱則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
楊某壹案,如果他是當著黃某的面進行辱罵、毆打,且陳訴的事實為真,涉嫌觸犯的就是侮辱罪,侮辱罪的量刑與誹謗罪不相上下,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值得壹提的是,這兩種罪名屬於告訴才處理,因考慮到受害者的主觀情感意願,受害方自訴的,法院才進行受理。不過並不是所有誹謗、侮辱都需自訴,如果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國家利益,如因誹謗、侮辱引起人員傷亡、群眾***憤、危害國際關系等,則直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前文敘述過,罵人除了可能導致誹謗罪、侮辱罪,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那什麽情況下達到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上訴案例中的楊某,是否存在尋釁滋事行為?
壹般尋釁滋事包括以下四種行為: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楊某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張貼不實文字,而尋釁滋事與侮辱罪差不多,通常伴有動作行為上的挑釁,所以楊某不能判定為尋釁滋事罪。
罵人罵到壹定程度,會涉嫌犯罪,那麽,是怎樣的壹種的程度?壹般需要根據辱罵內容的不堪度,是否貶損他人名譽、嚴重影響他人生活;辱罵對象是否為英烈;辱罵是否伴有追逐毆打行為;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進行綜合判斷。
其中,辱罵英烈的,還可能構成侮辱英烈罪。可見,罵人不能隨便罵,作為壹個正常人,誰都存在七情六欲,出現憤怒、需要發泄的時候常常存在,罵壹下並無不可,這是人之常情,但也需註意罵的內容、對象、行為等,否則,因暫時發壹通脾氣而步入監獄,實在不該。
罵人立案標準2憑罵人短信是能報警的。
壹般會進行行政處罰,判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憑罵人短信能否報警
1、憑罵人短信是能報警的。壹般會進行行政處罰,判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麽樣的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誌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相關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罵人立案標準3壹、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麽樣的?
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的辱罵行為,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具體認定侮辱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侮辱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壹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侮辱他人的人格是我們法律當中不被允許的壹種行為,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甚至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侮辱罪。當然了,侮辱罪他和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不壹樣的,侵權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夠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