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妳公司如果已經依法提起起訴,故裁決書不再發生法律效力,需要通過訴訟判決。 妳目前沒有接到法院的傳票,並不表示單位並未上訴,因為從起訴到法院立案,及法院送達傳票給妳,需要經過壹段時間。上訴期的計算應當以單位簽收裁決書的時間計算,不應當以妳自己簽收的日期計算。 從單位簽收之日裁決書起15天,加上法院立案的最長期限7天,再加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訴訟文書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給妳的法定期限,從起訴期滿之日起至少需要還經過12天。 然而,法院往往因為案多人少的限制,總是不能及時通知當事人並送達訴狀,故此妳應當再等待壹段時間後,帶上身份證和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到法院立案廳去查詢案件進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鑒於案件的管轄法院有“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因此妳需要到有權受理管轄的法院均要進行查詢,方能準確確定單位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