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