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裏不可以帶手機的,也不能發短信。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三章(刑法的執行)
第十八條的規定: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根據《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第六條:
(壹)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
十三、監獄應當嚴格按照在押罪犯被服實物量標準配發罪犯被服,實行新收罪犯入監被服“零帶入”。罪犯被服和囚鞋應按司法部規定的統壹樣式配發,罪犯內衣褲等其他未經司法部統壹樣式的被服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規定制式並統壹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