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派出所傳喚流程具體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