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 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