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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24.5億巨額賠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2021年11月12日,備受關註的康美藥業虛假陳述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康美藥業需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2,458,928,544元,該賠償金額創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之最。

資管法務評述將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康美藥業案實際情況,對24.5億的投資損失金額進行拆解,簡述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投資損失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

第三十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壹)投資差額損失;(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以此,廣州中院的民事判決書中明確,投資損失由投資差額損失及其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四部分構成。

其中,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或基準價) 持股數量 (1-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

傭金損失=投資差額損失 0.03%

印花稅損失=投資差額損失 0.1%

利息損失=(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 0.35% 第壹筆有效買入日至最後壹筆賣出日或基準日的實際天數/365天

可以看出,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是計算投資損失的核心,而確定買入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基準價,則是計算投資差額損失的基礎。

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基準價

根據最高院《若幹規定》:第三十壹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但《若幹規定》未對買入均價、賣出均價計算方法進行明確規定,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投保基金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和賣出均價。該方法得到廣州市中院認可。

買入均價=(本次購入股票金額+本次購入前持股總成本)/(本次購入股票數量+本次購入前持股數量)

賣出均價=揭露日(含)至基準日(含)期間有效賣出總金額/有效賣出總數量

以此方法得到的投資差額損失包括賣出損失和持有損失兩部分。

賣出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 有效賣出總股數

持有損失=(買入均價-基準價) 基準日剩余有效股數

此處的基準價,即為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通過計算,基準價為12.70元

揭露日與基準日

根據最高院《若幹規定》第二十條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第三十三條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康美藥業案中,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選定的揭露日為2018年10月16日,基準日為2018年12月4日。

2018年10月16日為自媒體質疑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日期,選定該日為揭露日,理由為:壹是自媒體質疑報道的主要內容,與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財務造假性質、類型基本相同,滿足揭露行為的壹致性要件;二是自媒體揭露內容引發了巨大的市場反應,滿足了揭露行為的警示性要件;三是雖然揭露文章僅是首發在自媒體而非官方媒體,但在移動互聯網蓬勃興起的當今,發表在自媒體的文章亦有可能會迅速引起較多媒體關註和轉載。從本案來看,相關文章確實被多家媒體轉載,並直接導致康美藥業的百度搜索指數和資訊指數暴增,成為輿論關註重心,滿足揭露行為的廣泛性要求,達到了揭露效果。

2018年12月4日為康美藥業上市可流通股票換手率達到100%之日,符合最高院《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關於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的相關規定。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

根據最高院《若幹規定》第十九條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因此,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應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扣除系統風險的方法是,選取醫藥生物(申萬)指數(801150)為系統風險扣除的參考指數,采用“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

被測算的人可能不同程度收到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影響。具體計算公式為:

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證券買入與賣出期間指數加權平均跌幅/證券買入與賣出期間個股加權平均跌幅

指數加權平均跌幅=(指數賣出損失+指數持有損失)/(有效索賠股數 指數買入均價)

個股加權平均跌幅=(個股賣出損失+個股持有損失)/(有效索賠股數 個股買入均價)

截止目前為止,可以計算出每壹名投資者因康美藥業虛假陳述的投資損失。

52037名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構成及總損失

根據最高院《若幹規定》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壹)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根據中國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號),2017年4月30日康美藥業發布2016年年報,受此次存在虛增收入、虛增貨幣資金等虛假記載行為,因此確定2017年4月3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以此為標準,***有55335名投資者符合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標準,但有9名投資者提交書面聲明表示退出特別代表人訴訟,因此投服中心獲得了55326名投資者授權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但根據投保基金的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計算方法,有3289名投資者買入康美藥業的個股加權平均跌幅小於醫藥生物(申萬)指數加權平均跌幅,即扣除市場系統性風險因素以後,該3289名投資者實現了正收益,應從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中扣除。

最終確定了52037名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總***損失金額為2,458,928,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