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別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騷擾別人可歸屬於侵犯別人名譽權的範疇,因而被騷擾者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不停發短信打電話騷擾別人的話,作為被騷擾者,可以要求騷擾人承擔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壹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壹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壹,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