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電話聯系或會談等方式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如果不能協商壹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被異地起訴了,本人不能去的話,可以委托當地的律師進行訴訟,並將案件的所有信息盡可能的告訴律師,讓律師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