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動電話.
法律依據 :
1、司法部印發《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若幹規定》的通知(司發通200647號)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現金、毒品等違禁品。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私藏、吸食毒品的,給予禁閉處罰,從解除禁閉之日起,兩年內不予提請減刑、假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私藏其他違禁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禁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司法部《加強監獄安全管理工作若幹規定》(2009年11月17日)
(12 )嚴格落實違禁品清查制度,堅持對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對監舍、車間、教學區等區域進行清查,嚴防罪犯持有手機、毒品、現金、便服、繩索、假發、軍警制服、便攜式電腦、具有無線通訊功能的電子產品、非法宣傳品及其他違禁品。
擴展資料:
案例:
襄陽壹犯人獄中違規用手機 刑滿前被撤銷減刑
犯人牢中服刑,竟然違規使用手機並實施詐騙。這名犯人因嚴重違規,刑滿前被撤銷減刑。
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介紹,今年30歲的全某是老河口人。其未成年時就因搶劫入獄,2006年9月又因盜竊被判刑7年,在襄北監獄服刑。2010年,他通過外協工人帶進壹部手機,不僅自己與家人打電話發短信,還將手機有償出租給其他犯人使用。壹名同改犯人借用手機和家屬聯系後,全某以其名義向其家屬發短信,讓其家屬往監獄送錢,成功詐騙6500元,被加刑2年。
之後,全某認真改造,獲得4個表揚獎勵,去年底獲6個月減刑,不出意外今年2月23日可出獄。
2014年年2月14日,監獄調查發現全某又在使用手機。原來,去年全某在監獄勞動改造做衣服時,與工廠的技術人員李某搭訕,委托李某幫忙購買手機。全某讓家人將1000元交給李某,李某花700元買好手機和SIM卡,剩余300元作為報酬留下,後私藏夾帶手機入監獄交給全某。全某沒有充電器,就用幹電池和耳機線中的銅線,自制簡易充電設備,每天趁夜深人靜時偷偷充電。
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現金、毒品等違禁品。
監獄方隨後撤銷了全某所獲表揚、獎勵。襄陽市中院近日也作出刑事裁定,對全某減刑予以撤銷,8月23日才可出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