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銀行對於很多大學生的助學貸款就是壹種好意,是想要學生們能夠上得起學,學好知識成為國家的棟梁,造福人民的,本就是壹片好意。但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作為大學生,既然與銀行方面簽訂了助學貸款,就得恪守信用,如期如數履行合同約定。縱然因種種理由還不起錢,也不能壹拍屁股走人了事,或者拿自己記性不好作“擋箭牌”,法律責任可不能憑空消失得無影無蹤。催款通知所提醒的信用懲戒,包括影響個人信貸,無法坐高鐵、飛機等,並非沒有依據。
但是,平心而論,這則催款通知的“真正威力”,恐怕還不在“警示”承擔違約責任、信用懲戒等法律責任上。翻看報道,這則通知不僅強調逾期後果、還款時間和方式,還附帶了壹份“截至2018年12月21日逾期學生名單”,包括了姓名、高校、逾期金額和住址等學生信息。對於壹些欠債不還的大學生,這些信息的公布意味著,“老賴”的身份可能會家喻戶曉,為了“臉面”計,也得把欠款趕快還上。
然而,這樣的信息公開,也有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之嫌。盡管這則催款通知中沒有公布這批欠款學生的身份證件號等核心信息,但有的家庭住址信息之詳細,已能精準定位當事人。比如,有些被公開的學生家庭住址,有的到了村組,甚至“具體到幾單元室”。這些都是涉及個人隱私與安全的重要信息。
在我看來,公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是壹柄雙刃劍,即便是為正當目的,有壹定的實際效果,也須謹慎使用,不能擴大公開範圍,進而侵犯公民隱私等法定權益。否則,債權人也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等,就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回到這起催款風波上,有關銀行有必要檢視通知內容的合法性,即便是維護其正當權益,也應避免采取違法的方式,進而付出高昂的維權成本。而有關欠款不還的學生,也應檢討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及時補交助學貸款,上好這走向社會的重要壹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