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加黨的代表大會的有黨代表、候補代表、特邀代表及列席人員。其中,黨代表是指經過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壹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必須保證黨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章程》第十壹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壹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