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招嫖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通過手機短信等群發招嫖信息的行為如何處理進行了說明,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利用網絡、短信等發布招嫖信息公開介紹賣淫的情況比較常見,不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也幹擾了公民的個人生活,應當予以犯罪化處理。在刑法修正案(九)發布之前,對於此類行為如何處理,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將利用信息網絡發布違法犯罪信息的行為專門規定為犯罪,因此,對於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能夠查實,行為人也在線下實施了介紹賣淫活動,構成犯罪的,可適用介紹賣淫罪追究責任。 據此,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解釋還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對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 網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四種,量刑分別如下: (壹)傳播淫穢物品罪 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在網絡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通過在網絡上轉載刊登淫穢圖片、影像等吸引嫖客進入網站、增加網站點擊量。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在網絡招嫖案中,許多嫌疑人通過網絡發布招嫖信息、招嫖廣告、同時,還充當嫖客與賣淫的人之間的聯系,為他們嫖娼行為鋪橋搭線。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在壹些網絡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還進行了眾多賣淫人員的招募、雇傭,並提供賣淫場所。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保縹、打手、管帳人等。對於這種新興的在網絡上進行公開宣傳為組織賣淫者提供幫助、創造條件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的方式之壹。 根據《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上招嫖如何量刑?目前網絡上是會有網警,這些招嫖信息也有可能被警方掌握,那麽發布招嫖信息的當事人就有可能會因此落網。關於網上招嫖量刑、網上招嫖罪犯認定範圍等等妳不太清楚,為對自己有利應該找律師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