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保密基本知識
1.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2.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 3.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總體要求的基本原則,應堅持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綜合防範、創新驅動。 4.新修訂《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央保密委員會是黨中央統壹領導黨政軍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 6.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 7.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8.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 9.定密責任人在職權範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10.摘錄、引用密件中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識。 11.保守國家秘密是我國公民的壹項基本義務。 12.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接觸、知悉、管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 13.涉密人員上崗前要經過保密審查和培訓。 14.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必須實行脫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3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壹般涉密人員為1年。 15.從事彈道導彈、核武器、軍用核動力、核潛艇等裝備的核心技術專家脫密期不少於5年。 16.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前,必須清退管理、使用的全部國家秘密載體並簽訂保密承諾書。 17.國家秘密載體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決定。 18.禁止在普通手機通話、發送短信息、社交媒體通信過程中,通過明語或暗語談論、傳遞國家秘密。 19.不得在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傳遞國家秘密信息。 20.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方式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21.涉密人員因公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22.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采用物理或者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確保信息無法還原。 23.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上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 24.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和—體機傳輸涉密信息。 25.涉密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連接國際互聯網,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26.涉密計算機的密級應按照存儲和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 27.計算機—旦存儲和處理過涉密信息,就應當確定為涉密計算機,並粘貼相關密級標識。 28.未經審批的涉密信息系統,在試運行期間不能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 29.未經本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對涉密計算機進行格式化並重裝操作系統。 30.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現場維修時,應由有關人員全程旁站陪同。 31.存儲在涉密計算機或者存儲介質中的電子文件,只要內容涉密,就應當標明密級。 32.機密級涉密計算機的系統登錄如采用用戶名加口令的方式,則系統口令更換周期不得長於壹周。 32.機密級涉密計算機的系統登錄如采用用戶名加口令的方式,則系統口令更換周期不得長於壹周。 33.絕密級計算機采用—次性口令或者生理特征身份鑒別措施。 34.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計算機屏幕保護程序啟動時間要求是不超過十分鐘。 35.高密級的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禁止在低密級的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36.攜帶涉密計算機和存儲介質外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37.攜帶涉密計算機和存儲介質外出,帶回時應當進行保密檢查。 38.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單位對外發布信息應當進行保密審查和審批。 39.機關、單位日常工作中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絕密級或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內設機構稱為保密要害部門。 40.保密管理要與涉密科研管理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 41.刑法第壹百—十—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