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則60天後可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