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日本有兩級行政區劃。壹級分為都、府、縣、道,二級分為市、鎮、村。
都道、縣、道、市、鎮、村稱為地方公共組織,實行地方自治,即根據居民的意願和民主原則實行地方政治和行政管理。都道府縣是包括市町村在內的廣域地方公共組織,是市町村的上級機關。
日本分為47個都道府縣,分別是1(東京)、1(北海道)、2個都道府縣(京都和大阪)、43個縣。面積最大的是北海道,83519平方公裏,最小的是大阪府,只有1876平方公裏。人口最多的是首都——東京,超過13萬人,最少的是吳楚縣,約60萬人。?
市、鎮、村是基層行政組織。日本的鄉村相當於中國的鄉鎮,具有濃厚的農村和農業特色;城鎮比鄉村更有城市特色,相當於中國的城鎮;市是比鎮大的鎮,但下面沒有區,也沒有綜合機構。僅根據個人工作需要設置若幹辦公室和窗口。日本有3200多個市町村,其中人口最多的橫濱有300萬人,人口較少的富山村只有200人。面積最大的是祖集村,1.4平方公裏,最小的是石溝鎮,只有1.5平方公裏。
日本設市有四個條件:①人口在5萬以上;②中心城區戶數占全市總戶數的60%以上;③從事城市商業的人口占總人口的60%以上;按照都道府縣的規定,它擁有城市的壹切必要設施,如高等院校、圖書館、環境衛生和社會服務設施。為了推動鄉鎮合並,日本曾兩次降低城市標準,規定人口超過3萬的鄉鎮在壹定時期內也可以設市,所以現有的壹些城市不足5萬人。城市的建立應由相關城鎮和村莊提出申請,經縣議會批準,並在與自治部長協商後建立。
鎮的設立條件由都道府縣自行設定。比如東京規定城鎮的形成有三個條件:①人口在654.38+0.8萬以上;②中心區戶數占全區總戶數的50%以上;③從事工商業和個體經營的人口占全區總人口的80%以上。
為了解決城市規模擴大的問題,日本政府在1956年修改了《地方自治法》,規定可以設置“指定城市”。指定城市的含義是所有人口超過50萬,由內閣以政令指定的發達城市,國家賦予其中壹部分相當於首都、都道府縣、公路的權力,享有與普通城市相比的城市規劃、傳染病防治、舉辦各種福利事業等17項特殊權利。這樣,很多指定城市的事務就可以由主管大臣直接指導,而不需要都道府縣的監督,這在很多方面類似於中國的計劃單列市。
?目前日本共有10個指定城市,分別是大阪、名古屋、京都、橫濱、神戶、北九州、川崎、福岡、劄幌、廣島。這10個城市的人口已經超過1萬。此外,碣石等8個城市人口超過50萬。這些城市要求成為指定城市,但從未得到自治部長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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