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消費者應該確認商家的“欺詐行為”。
消費者欺詐的懲罰措施:
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三)銷售假冒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六)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損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十)欺詐消費者的價格或者費用,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壹)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以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次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消費者有必要了解我國法律對商家如何欺詐消費者,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消費者也應要求商家在消費時及時開具發票或收據,並妥善保管。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糾紛後,在與商家溝通協商的過程中,要註意收集書面材料等各種證據,以便協商不成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必要時可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4.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可直接撥打12315。或者向當地新聞媒體舉報,請求支援。
5.等待投訴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