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落實社區基層自治建設的重大部署。所有權人(即業主)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提高業主民主意識和公民意識的重要途徑。在小區內行使業主作為管理主體的權利和責任。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更好地為業主服務。可以直接管理住房維修基金(以房養老)(在規定的理財範圍內),做到保值增值和直接管理使用,防止跑、冒、滴、漏等問題。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兩個小區法律文件,約束全小區業主、居民和物業企業在法律範圍內活動。收回整個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小區建設和活動。配合基層政府和居委會做好公共服務工作。帶領整個社區創造壹個安全、舒適、美好的家園。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弊端:
1,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公開透明程度不夠,大部分小區的業主不知道業主委員會委員是誰,也不熟悉,更談不上了解。這就形成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責時缺乏群眾支持和信任,甚至在決策時脫離群眾,進而遭到群眾反對的現象。
2、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能始終如壹地保持旺盛的熱情。
3.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缺乏專業性。業主委員會成員光有熱情是不夠的。物業管理涉及許多高度專業化的領域,如工程、管道、電工、金融、審計、法律等。無法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無法與業主進行有效溝通。
4.不能保證業主委員會決議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按照規定,除了壹些重大事項,物業管理中的其他事項由業主委員會直接決定,不需要業主大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