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管轄。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2065438+2008年3月,根據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關改革方案》,省級和副省級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負責轄區內各類稅收和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
2.地方稅
地方稅是“中央稅”的對稱。地方政府征收的稅收。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預算收入。按照1988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稅主要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牲畜交易稅、市場交易稅、筵席稅等。我國地方稅的基本管理權仍屬於中央,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確定的稅種範圍內決定開征或停征,核定本地區適用稅率,制定具體征管辦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稅?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