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