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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宇宙的關系

人是物質的本質,是宇宙的主體,是存在的基礎,是時空的本質。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壹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樣:“人本身就是自然的產物,在自己的環境中發展起來,並與這個環境壹起發展起來。”人是自然的壹部分。人作為生物進化的最高階段,是自然進化的產物,人的生命活動最終是由自然條件決定的。人類曾經敬畏、神化、崇拜自然,用壹種仰望天空、贊美天空的觀念看待自然。人類屈服於自然,他的生活被強大而不妥協的自然所主宰。隨著人類智慧的增強和對自然認識的加深,人類不再願意受自然的支配。人類淩駕於自然之上,支配、利用、控制自然。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導致了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人類活動必然導致環境的變化,但環境的破壞並不是不可避免的。

自然的價值是自然的性質,是由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物質的性質和結構決定的。我們認為自然有價值,自然的價值是多樣的。在生物層面上,自然具有“內在價值”,表現為自然以自身為尺度,表明生命和自然的存在:①自然先於人類產生而存在,所以自然事物具有不依賴於人的評價和存在的價值。(2)是指人類從自然界本身的壹切事物中評價出來的價值,而不僅僅是從自然事物的用途和功能中評價出來的價值。③生態系統的價值。生態系統整合的效果不同於其組成部分的總和,整個生態系統的性質不能被其其他組成部分的性質所替代,如自然選擇的價值、刺激和支持生存的價值等。在文化層面上,它也具有“外在價值”,自然具有工具價值,自然界的壹切都有其獨特的功能。如果失去了這個功能,這種東西就會被替代。這個工具在自然界的價值是由人來衡量的。

人與自然和諧的思想是:肯定人是自然的相對主體,人類社會和經濟必須持續發展;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自然的客觀規律和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認識到必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生產力的發展,努力實現自身與自然和諧的可持續發展。

科學證明,人類只是眾多生物物種中的壹種,也只是自然界的壹部分,而不是萬物的尺度。同時,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人類的認識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人類的認識是否正確,能否提高和發展,都離不開認識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即實踐),特別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更離不開人與自然的關系。第三,要全方位發掘自然的價值。我們不僅要征服和利用自然,還要從自然中獲取有益於人類發展的利用價值;同時,我們應該善待、保護和尊重自然。要樹立大價值觀念,即在評價壹切經濟社會活動時,不僅要考慮其經濟價值,還要考慮其生態價值;不僅要考慮眼前的價值,還要考慮長遠的價值;我們不僅要考慮從自然中得到什麽,還要考慮如何回報自然等等。(合理開發)

我們面對的現實世界是由人類社會和自然構成的矛盾統壹體,二者之間是辯證統壹的關系。壹方面,人與自然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人脫胎於自然,本身也是自然的壹部分。人類的存在和發展壹刻也離不開自然,通過生產勞動與自然交換物質和能量是必然的。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斷增強。現在的自然已經不是最初的自然,而是到處都留下了人類意誌印記的自然,也就是人化了的自然。“人化自然”表明人與自然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人與自然之間客觀形成的依賴鏈、關聯鏈、滲透鏈,必然要求人類在認識自然、改造自然、推動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既要自覺接受社會規律的支配,也要自覺接受自然規律的支配,以促進自然與社會的穩定同步進化,促進自然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另壹方面,人與自然是對立的。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展,必須不斷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狀態,改變它;而自然極力否定人,試圖回歸自然狀態。人與自然的關系,比如否定與反否定,變化與反變化,其實就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如果這兩種“行動”的關系處理不好,特別是自然對人的反應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發的,就容易導致人與自然的失衡。此外,由於人類社會實踐改造自然的雙重作用,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人類如果能正確認識自然規律,恰當把握人與自然的關系,就能不斷取得改造自然的成果,增強對自然的適應能力,提高認識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如果沒有認識到自然更深層次的本質聯系,沒有把握住人與自然的某種聯系,改造自然的結果就是破壞了自然內部的平衡,破壞了人類社會的平衡或者人與自然的關系,那麽必然會遭到自然的報復。恩格斯曾告誡人們“不要太陶醉於我們對自然的勝利。”每壹次這樣的勝利,大自然都會報復我們。每壹次勝利在第壹步確實達到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意想不到的效果,第壹個結果往往被取消。”恩格斯還以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為例論證了他的觀點。對立的立場

關於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概念,至今仍有兩種極端的理解。壹種是過分擡高了人類的地位,認為人類是自然的絕對主體,應該而且能夠按照自己的發展要求更徹底地改造自然。另壹種是過分降低人類的地位,認為人類只是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壹員,改造自然是幹涉自然的客觀規律,會受到自然的懲罰。我們應該盡力把自然環境恢復到人類開發之前的原始狀態。這兩種極端的理解在現實生活中都行不通。

哲學理論和法學理論中,無論古今中外,人與自然的關系基本上有兩個概念:壹是人類中心主義,重視和強調人與動物的區別和人與人的關系,歌頌和突出人的智慧、意誌、精神、力量、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二是自然主義,重視和強調人與動物之間的* * *自然和人與自然的關系,歌頌和突出自然和非人的生命。第壹種是“極端人類中心主義”,即“人是萬物之靈”,他是自然的中心、主人、征服者和法律關系的唯壹主體。人有自由支配自然的絕對權利,從人的利益甚至從某個階級、階層的利益出發對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應該超越自我,從根本上否定自然的價值、尊嚴和自然權利,否定和反對人與自然的協調和對立。二是“極端自然主義”,又稱“自然中心主義”或“生態中心主義”,即人與自然沒有區別,從根本上否定人的中心地位,忽視人的利益和創造性,主張以生態為中心,壹切順應自然,自然與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甚至認為人是“宇宙的癌癥”,人的存在是宇宙的壹種病態。人類就像癌細胞壹樣,奪走了宇宙中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間。但是,人畢竟是不同於普通生物的高級生物,成熟到壹定階段,就有了超越自己的能力。人類在發展到壹定階段後所制定的法律,應該是人類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實踐理性、科學態度和道德理想的結合,同時體現自然生態規律、社會經濟規律、人與自然相互作用規律、人類與其他物種利益的結合。人類應當尊重、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通過法律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力與自然生產力、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人化自然與非人化自然、人與自然的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該反對“自然主義”和“極端人類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