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1)主權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壹個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際法上壹個國家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固有權利。主權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剝奪的。主權是壹個國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是國際法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確認和保護這壹權利。主權作為壹個國家固有的權利,表現在三個方面:對內的至高無上的權利,對外的獨立自主的權利和對侵略的自衛權利。所謂內部最高權力,是指國家行使最高主權,國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也指國家的人身優勢和領土優勢。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根據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即獨立處理壹切內政外交事務,不受任何外來幹涉。比如,壹個國家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和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和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自己的法律,決定自己的內外政策。這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壹個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裝進攻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遭到外來侵略和武裝進攻時,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
(2)主權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確立的壹項重要原則,要求各國在相互關系中相互尊重主權和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換句話說,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每個國家獨立處理自己內部和外部事務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每個國家決定自己命運和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應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或幹涉。現代國際法承認上述內容是整個國際關系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1970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內容,其中心是各國主權平等。宣言規定主權平等包括以下要素:①各國法律地位平等;(2)每個國家都有充分主權的固有權利;每個國家都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人格;④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受侵犯;⑤每個國家都有權自由選擇和發展自己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制度;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全面真誠地履行其國際義務,與其他國家媾和。
在國際實踐中,只有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國家主權原則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相反,如果國家之間可以以主權不同為借口,互相幹涉,隨意侵略,互相爭鬥,國際關系就會混亂,國際法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把國家主權原則比作各國保護自身生存、反對別國控制和幹涉的合法盾牌是完全正確的。
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和國際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主權原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尤其是二戰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件都確認了這壹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和平部五項原則把這個原則放在第壹位,也說明了這個原則的重要性。
相互尊重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壹個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最重要的內容。需要指出的是,領土完整是壹個法律概念,而不是簡單的地理概念。在地理上,我們根據領土分布的連續性來認識領土的完整,這種領土被稱為“連續領土”,“不完全連續領土”即領土被海洋分隔,而“不連續領土”即部分領土被其他國家的領土分隔或包圍。習慣上認為連續的領土是完整的,而後者是不完整的。另壹方面,在國際法中,領土完整表現為領土完整和統壹的固有特征,這意味著壹個國家的領土不可分割,無論其領土主權是否受到侵犯。如果壹塊連續的領土被另壹個國家占領或分裂,就不能視為領土完整;反之,領土不連續,但未被他國占領,仍應屬於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識別壹個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準。
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之間的關系。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兩個相互關聯但又不同的概念。壹個國家在自己的主權範圍內行使主權。只有國家主權存在,才能保證國家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不可侵犯。如果剝奪了國家主權,就失去了領土主權。壹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侵犯,領土不可能完整。如果壹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受到侵犯,其領土被肢解、分裂和占領,這必將損害其主權。因此,尊重壹個國家的主權是壹個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而尊重壹個國家的主權首先要尊重壹個國家的領土完整,這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國家主權的概念比領土完整的概念更廣泛。
指壹個國家擁有的獨立處理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憑借這壹權力,國家可以以最高權威和獨立性處理其所有內部事務和外部事務,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或實體的幹涉和影響。主權具有內外屬性。主權的最高內在屬性,本質上是指國家的政治統治權力,通過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來實現,體現為頒布法律、廢除法律、確定國家組織原則、確定政治組織原則、確定經濟制度、指揮軍隊等權力。主權的外部獨立性來源於主權的最高屬性。主要是指壹個國家有權自主決定外交政策,處理國際事務,享有國際權利和義務,不允許其他國家或其他實體幹涉壹個主權國家在這些領域的獨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