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集體沒有特殊情況不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正常承包期內,土地歸農民自己所有,在租賃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會收回租賃土地的使用權。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但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給予承租人合理的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
國家有權收回宅基地,但不是隨意收回。比如,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將土地挪到其他沒有土地的地方,由村委會報人民政府批準,然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是無法收回的,除非在承包期內,全家戶籍遷入城市,變成非農業戶籍,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死亡,那麽國家有權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