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年大專院校畢業的義務兵和軍官,不享受探親假或休假。
2)未婚士官和與父母不在壹地的軍官,每年享受壹次探親假;與父母同地的軍官只能享受壹次休假,當年只能享受壹次探親假和休假。
3)已婚幹部、士官及其父母(含配偶父母)異地居住的,每年享受1探親假;如果妳和妳的配偶不住在同壹個地區,妳可以享受壹年兩次探望妳的配偶;與配偶和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不在壹起生活的人有權每年探望父母1次,探望配偶兩次。
軍人探親天數分為軍官和士官。天數的標準如下:
警官:
1)服役不滿20年的未婚軍官,每年享受1休假,休假20天;與父母不在壹地的,享受探親假,假期30天;壹年內只能享受壹次假期或探親假。
2)服役20年以上的未婚軍官,每年享受1休假,休假30天;與父母不在壹地的,享受探親假,假期30天;壹年內只能享受壹次假期或探親假。
3)服役不滿20年並與其配偶住在同壹地方的已婚軍官有權休假或探親假20天;與配偶不住在壹起的,可享受探親假40天;與配偶或父母同住的,可享受45天探親假。壹年內只能享受壹次假期或探親假。
4)服役滿20年以上的已婚軍官,與配偶同住壹地的,享受30天休假和20天隨父母外出休假;與配偶不住在壹起的,可享受探親假40天;與配偶或父母同住的,可享受45天探親假。壹年內只能享受壹次假期或探親假。
士官:
1)未婚士官和下士每年享受探親假壹次,假期20天;士官以上未婚士官每年享受探親假壹次,假期30天;
2)與父母分居的已婚士官,有權探望父母20天;與配偶不住在壹起的,可享受探親假40天;與配偶或父母分居的,可享受探親假45天。
軍事人員探親旅費報銷的計算:
1)符合探望父母(含嶽父母、公婆)條件的已婚軍官和士官,每年按全額標準支付壹次探親費;
2)已婚軍官、士官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每年按全額的2倍發給探親費;
3)配偶符合探親士官條件的,按配偶全額標準支付1次隊內探親路費;
4)年齡在18周歲以下,符合購買汽車船票條件的,按配偶全額的兩倍支付探親費。
法律依據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軍人享有年休假、探親假和其他休息休假的權利。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未休滿休假的,給予經濟補償。軍人配偶、子女和兩地分居的軍人,可以到軍人工作的部隊探親。軍人配偶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並保障相應報酬,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而予以辭退、開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規定條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的探親路費,由軍人工作所在部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