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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形式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國家形態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府的形式,特別是中央政府的組織形式。

二是國家的整合形式,即國家結構,主要是指國家的所有組成部分如何整合為壹個使其成為國家的政治體,具體表現為國家政權與各部分之間的權力關系。

第三,國家機關權力的具體運行方式和具體制度,即政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