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嚴禁介紹、容留賣淫、嫖娼。違者處拘留15日,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規定給予勞動教養,可以並處罰金5000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