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種原因需要遷入戶口的公民,應當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與遷入原因有關的證明:
1,已婚,持有合法結婚(離婚)證;
2、分(購)、樓遷移,持有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
4.回國(入)定居的,須持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居留證明或就業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存放(領取)證明。回國後異地定居的,還須持有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5、應征公民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落戶的,持縣市兵役機關、縣級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定居的,憑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異地定居的,還應向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註銷戶口證明;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