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如何處理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租賃合同處理。
其次,如果雙方的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或者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處理不明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體操作中,可以發催款信、律師函等。向對方催款,也可以發函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對方騰退房屋,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出租人也可以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或者租客拒絕支付,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