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二)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納稅人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逃避納稅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在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