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根據情節。具體來說:
(1)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挪用公款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體是公款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會從中獲得利益;
2.客觀要素。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
3.主要元素。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貪汙罪中的基本相同。也是具體的,官方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
4.主觀因素。挪用公款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權的犯罪目的。但其主觀特征是,只是非法取得了公共資金的暫時使用權,並打算以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