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七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著裝,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用。警服內有非制式服裝時,不得暴露。(二)按規定釘上釘子,佩戴胸章、警示牌、胸章、帽徽、領帶等標誌,系標準腰帶。不同標準的警用標誌不得混用。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或物品。(3)保持警服整潔。不要歪戴警帽,不要穿衣服,張開雙臂,卷起袖子和褲子。(四)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穿鞋或赤腳;壹般男警察鞋跟不要高於3厘米,女警察不要高於4厘米。(五)不戴圍巾,不剪指甲,不染頭發,不戴首飾。男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剃光頭或留胡須,女警察不得將辮子(卷發)披在肩上。(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