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喝酒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如果因此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紀律的員工,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具體賠償情況需要根據目前的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如果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或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同時員工本身也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因為上班喝酒本身就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職工因飲酒發生工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的閾值及檢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需要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等法定條件。但員工因醉酒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紀律造成傷害的,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範圍,員工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規定了醉酒駕駛的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 mg /100 ml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駛。這也意味著,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場所飲酒,並且醉酒,那麽其行為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總之,職工因飲酒發生工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車輛駕駛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檢測。在處理員工飲酒事故時,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處理。
總結壹下:上班喝酒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如果因此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紀律的員工,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賠償情況需要根據目前的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