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壹次或者分期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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