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行業的人都知道,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作為被控侵權方的抗辯理由包括以下幾種:壹是不侵權的抗辯,即被控侵權產品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二是自由公知技術的抗辯,被控侵權產品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使用該技術;三是專利權無效抗辯,通過使對方專利權無效來達到不侵權的目的;四是先用權抗辯,主張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五是合法來源的抗辯,只適用於賣方;六是法定不侵權抗辯。但每壹種辯護都有自己的特點和技巧,本文根據所處理的壹些案件進行闡述。2003年,作者在三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代表被控侵權人。三起案件為同壹專利權人、同壹被告,產品均為同類產品。這三起案件被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庭稱為系列案件,同時審理。案件之間其實沒有必然的聯系,為了節省程序而壹並審理。三起案件中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為:(1)“多功能電子鐘(C63)”申請號01314763.3;(2)“多功能電子鐘(C60)”專利號01314874.5;(3)“多功能電子鐘”專利號為01313977.0。根據委托人的意願和提供的證據,三個案件都提出了四個抗辯理由:不侵權抗辯、專利權無效抗辯、優先購買權抗辯和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因為不同的案件得到三種不同的處理結果。(1)案中被控侵權產品外觀中的電子鐘的鐘面與專利設計產品的鐘面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被控侵權產品由於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說是外觀上的不同。但對於這類產品來說,主要的創意部分是鐘面,氧吧組合電子鐘產品類似於外觀設計產品。因為氧吧功能的加入並沒有改變鐘面設計,所以單純的厚度不同是不夠的。被告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該合同未載明模具產品的型號、規格,沒有證據證明該開發合同能直接對應涉案產品,故先用權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授權該公司生產專利產品刊登交易會廣告彩頁。展銷會上刊登的廣告彩頁上有主辦單位和刊登時間,可以清楚地顯示原告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以正面為主要展示部分,但與被控侵權產品有所區別。作為公開出版物證明專利權無效。被告主張該設計為自由公知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相同,但由於主張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述現有設計不完全相同,同時與專利產品外觀相似,故法院對自由公知設計的主張不予支持。答辯期間,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請求法院中止本案審理。法院沒有中止審理,半年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5萬元。如被告不服上訴,在上述期限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宣告決定,宣告所有專利權無效。最終,高院根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本案以被告勝訴告終。案例(2)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專利產品的外觀基本相同,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基本不成立;被告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該合同未載明模具產品的型號、規格,沒有證據證明該開發合同能直接對應涉案產品,故先用權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授權生產該專利產品的公司的廣告彩頁。彩頁顯示的圖片與專利產品壹致,與被控侵權產品基本相同。彩頁有法定公開時間的,可以證明該專利作為公開出版物無效,但彩頁沒有公開日期,因此不能證明產品外觀已經公開。被告主張該設計是自由公知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相同。答辯期間,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請求法院中止本案審理。法院沒有中止審理,半年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5萬元。如被告不服上訴,在上述期限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宣告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最終高院維持本案判決。因此,該案以被告敗訴告終。情況(3)不同於上述兩種情況。被控侵權產品外觀中的電子鐘與專利設計產品基本相同,不侵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該合同未載明模具產品的型號、規格,沒有證據證明該開發合同能直接對應涉案產品,故先用權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授權該公司生產專利產品刊登交易會廣告彩頁。展銷會上刊登的廣告彩頁有主辦單位和刊登時間,可以清楚地顯示原告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以正面為主要展示部分,與被控侵權產品相同。如果能作為公開出版物,證明專利權無效。被告主張該設計是自由公知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證據相同。答辯期間,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請求法院中止本案審理。法院沒有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定被告使用的外觀是自由的公知設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上訴。幾個月後,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該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從上述三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案例來看,專利侵權律師在被告主張抗辯理由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專利無效抗辯是專利侵權案件中常見的抗辯措施。對於很多案件,包括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如果被告主張原告專利權無效且證據可能,受理案件的法院壹般會終止審理,等待專利無效案件的結果。專利無效抗辯的關鍵因素是證據,需要證明專利的技術方案或外觀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但壹般應以公開發表的證據為依據。公開出版物可以是正式的公開出版物,如書籍、期刊、報紙等。,或非正式的公開出版物,如技術手冊和數據手冊等。,但無論哪種出版物,都必須有明確的出版時間,否則就沒有證明效力。本連載案第壹案中的廣告彩頁,實際上是原告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印刷投放的,但由於沒有印刷發行時間,無法認定。公開的技術內容,無論合法與否,壹般都能破壞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非法公開的技術秘密也屬於專利法中的公開技術。2.不要在爭不侵權的時候浪費寶貴的審判時間。有理由爭論,但沒有理由不盲目強調自己的觀點。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官壹般都是這方面的專家,不需要反復強調。反復強調不僅造成了審理案件的法官,也浪費了他們的寶貴時間,尤其是外觀專利案件中,是否相同或相似,大家壹看就知道。所以,在這個理由難以成立的時候,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其他對我們有利的用途上。3.為自由知曉的技術辯護有兩個理由。壹個是自由,即沒有任何人權利的技術,壹個是已經公開的技術。在專利法意義上,沒有他人專利權的公開技術可以被認為是自由公知技術。因此,主站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可以是無效專利文件、在中國沒有專利權的外國專利文件、在書刊雜誌上發表的學術論文等。也可以是從公開銷售的產品中直接獲得的技術內容。但是,禁止在自由和公知技術的抗辯中使用他人有效的專利文件。被主張的自由公知技術必須與被控侵權產品完全相同,是否與專利技術相同不予考慮。同時主張自由公知技術的抗辯只能使用壹個技術方案,組合形成的技術方案不能作為認定自由公知技術的依據。4.至於先用權的抗辯,其實先用權的抗辯要求相對更苛刻。首先,先用權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為專利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做了必要的準備。這種準備壹般是被告單方面的準備,很難有很高的可信度。在上述連環案中,法院以模具開發合同沒有產品型號和規格為由,拒絕承認先用權。事實上,型號和規格都是有的。由於合同雙方與被告關系密切,在沒有第三方證明的情況下,很難確認合同的真實性。因此,建議企業在準備生產某種產品時,需要以某種方式公開產品的結構、外觀等技術數據或采取公證措施,以保留已經開始準備生產銷售的證據。當然,最好的辦法是申請專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