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宅基地繼承法的新規定
1.根據《農村宅基地繼承法》的新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2.根據《繼承法》第3條,繼承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土地管理法》第8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1.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其中宅基地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所有的錢完全分離。農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因其特定身份只能申請。比如妳改成了城鎮戶口,不屬於本村的人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村民也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比如轉讓給他人,必須經過村集體同意,也需要符合相關條件。
2.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歸村民所有,子女可以繼承。我國法律規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就是說妳從父母那裏繼承的房子,當然可以使用該房子所占用的宅基地。所以父母去世,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子,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塌了,就不能繼承了。這個時候宅基地就和妳沒關系了,會被村集體收回。
3.但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子,必須向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遵循正常流程。這時政府人員會依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指的是妳繼承父母房子的結果,而不是宅基地。妳繼承的房子以後倒塌了,將來消失了,妳就不能重建,繼續使用這個宅基地了。
三、農村宅基地繼承需要哪些手續?
(1)提交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註明死亡日期的戶籍註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他材料);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收養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能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房地產權利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聲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協議。
(二)檢查和詢問
所有法定繼承人在接受登記前,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繼承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繼承人是否齊全、是否願意接受或者放棄繼承、對不動產繼承協議或者遺囑的內容和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等進行查詢,並做好記錄,由全體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經檢查或查詢,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方可受理。
(三)接受審計
受理後,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認真審查。認為有必要進壹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死者原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發函核實有關情況。
(4)公開註冊
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這樣才能完成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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