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停工期從雇員因事故受傷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後停止工作並接受治療之日起計算。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帶薪停工的期限。理論上壹般認為應該結合職工的傷情和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實踐中,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了《工傷職工帶薪停工分類目錄》,根據具體傷情確定帶薪停工時間長短。可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
骨折損傷索賠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後,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後,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