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原則;
2.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安全原則;
從事建築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
4.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投標的概念:
招標是指發包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形式,對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如施工、采購、設計等,說明項目的要求。,並按規定程序邀請不特定或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簡單來說就是開放招標條件,引入競爭機制,從眾多投標人中選擇性價比最高的投標人成為中標人,承接工程。
發展
什麽是競價?
招投標主要發生在建築領域。壹般是幾個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投標,投標單位綜合考慮工期、成本、質量、信譽等因素,選擇最佳承包工程。並且需要承包人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保證整體配套。如果承包人將所有工程分包出去,是違法的,會受到行政處罰。在我國,招標的主要環節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招標提交投標函、開標、評標、授標、簽訂工程合同。通過招投標,不僅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於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增加。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打擊腐敗,保證國有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浪費和流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