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無效合同:
1,合同當事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2.請知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
3.合同違反公序良俗;
4.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虛假的;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壹個著名的合同具體包括: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向合同、允諾合同、可選合同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不要合同;
3.借款合同壹般是強制性合同。
綜上所述,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