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第五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問責:
(壹)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因失職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強迫或者指使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導致事態惡化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造成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等有其他失職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