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人民為人民,密切聯系群眾。
第三,嚴控總量,精簡文件簡報。
四、松綁,全面評價和表彰
五、勤儉節約,規範公務活動。
六、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措施落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是不得停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承擔。